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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摘编

2005-7-15 访问次数:

总则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数据电文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电子签名与认证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附则
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观点
电子签名法将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网络立法的重中之重。它利用技术手段对签署电子文件的发件人身份作出确认,有效保证传送文件不被篡改,不被冒名顶替或传送虚假资料,以确保网上交易和网上信息传递的安全性。通过立法,可规范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使用,建立电子认证制度,增进电子交易的安全,使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实施有明确的法律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

“电子签名法将是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法律,电子政务的发展必须有一个法律环境,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即使这些应用系统建立起来,也难以实现真正的应用。”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

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关键是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安全有效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才能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而且可以使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防抵赖性等问题有法可依,保障各方的利益。 
—易趣董事长邵亦波

电子签名的推广应该吸取当年中国推广CA(数字认证)的教训。当时北京、上海甚至不同的银行都搞了自己的CA认证中心,而且互不兼容,在实际操作中形成了壁垒。我们应该在全国成立惟一的电子签名认证保存中心,以确保权威性。
—互联网专家吕本富

背景资料

  • 电子签名是公开密钥加密技术的另一类应用。它的主要方式是:报文的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散列值(或报文摘要),发送方用自己的私钥对这个散列值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电子签名。然后,这个电子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的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散列值(或报文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钥来对报文附加的电子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散列值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电子签名是发送方的。通过电子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报文完整性的鉴别和不可抵赖性。

  • 电子签名具体步骤:将报文按双方约定的Hash算法计算得到一个固定位数的报文摘要。在数学上保证,只要改动报文中任何一位,重新计算出的报文摘要值就会与原先的值不相符。这样就保证了报文的不可更改性;将该报文摘要值用发送者的私人密钥加密,然后连同原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者,而产生的报文即称电子签名;接收方收到电子签名后,用同样的Hash算法对报文摘要值进行计算,然后与用发送者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同解开的报文摘要值相比较,如相等则说明报文确实来自所称的发送者。

  • CA认证中心作为PKI体系中的要害部门,承担交易认证、证书签发、身份审核等服务。就像现实社会中总有人伪造身份证以达到非法目的那样,互联网上总有不法分子针对CA认证中心发起攻击,攻击一旦得逞,攻击者就可能伪造数字证书,进而窃取商业机密和交易资金。因此保护CA认证中心的安全显得格外重要。

  • 2002年8月16日,波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电子签名在波兰将与书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波兰电子签名法已经生效,但电子签名离实际使用尚有很大距离,因为仅完善相关技术准备和相关的法律程序就需要至少二三个月,而要达到普及的程度最早要到2006年。

  • 2001年2月16日,德国通过使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的议案,这使德国成为第一个电子签名合法化的欧洲国家。德国经济部长穆勒称这一措施将有助于电子商务发展,德国将确保其领先位置。目前在欧元区信息技术部门内共雇佣了80万人,至2020年还将创造75万个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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